宜春通报7起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来源:乐鱼网址 发布时间:2026-06-10 05:51:30
为强化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深化警示震慑效应,进一步助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纵深走实,切实做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我市7起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进行公示。
丰城市智盟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智盟国际产业新城二期项目施工中未办理机械安装告知私自安装塔吊的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简介:2026年5月18日,丰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时发现,丰城市智盟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智盟国际产业新城二期项目塔吊租赁公司在未办理机械安装告知相关备案资料的情况下便私自安装塔吊。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丰城市住建局依法对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作出1万元的行政处罚。
铜鼓县铜鼓鸿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焦亚硫酸钠亚硫酸钠硫酸镁生产项目工程项目施工中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的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简介:2026年3月10日,铜鼓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时发现,铜鼓鸿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焦亚硫酸钠亚硫酸钠硫酸镁生产项目施工现场两名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铜鼓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依法对江西登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宜丰县永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园御品建设项目施工中存在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简介:2026年3月25日,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时发现,宜丰县永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园御品建设项目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擅自修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且未依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未依规定组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督促该项目停工整改,并依法对实施工程单位宜丰县昌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3.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监理单位江西省欧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1.7万元的行政处罚。
高安天和综合能源站项目施工中违法使用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建筑起重机械的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简介:2025年9月,高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时发现,东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高安天和综合能源站项目站房、罩棚、消防泵房工程项目施工中所用的物料提升机防坠器失效,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该实施工程单位未对设施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消除,擅自将存在故障和安全风险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施工作业,设备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高安市住建局立即督促该项目停工整改,并依法对东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万兴新城体育小区健身中心项目模板支撑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简介:2026年1月27日,万载县住建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时发现,万兴新城体育小区健身中心项目模板支架基础部分未硬化,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等安全风险隐患,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此问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项目未发现此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也未采取措施消除。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万载县住建局立即督促该项目停工整改,并依法对施工单位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出4.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万载古城配套A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山和樾一期)脚手架危险部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简介:2026年3月8日,万载县住建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时发现,万载古城配套A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山和樾一期)脚手架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且未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万载县住建局立即督促该项目停工整改,并依法对实施工程单位广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4.9万元的行政处罚。
靖安县中医院医养结合康疗中心建设项目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的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简介:2025年12月16日,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时发现,靖安县中医院医养结合康疗中心建设项目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规定,靖安县建交局依法对实施工程单位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各有关单位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深刻汲取教训,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险除患,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